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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人行道安装人脸识别预防闯红灯行为

发布时间:2017/06/15 资讯动态 浏览次数:1956

近日,山东、江苏等地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用以整治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等行为。据了解,该系统在十字路口都设置有一块电子显示屏和人脸识别摄像机,红灯亮起时,如果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将自动启动抓拍,在他经过人行道区域内这段过程中,会合成四张照、一段视频,该视频信息、当事人照片及部分个人信息就会显示在电子显示屏上,中间时差大约只有 10 秒钟的时间,闯红灯者走完马路之后一抬头就看到自己被曝光的个人信息和闯红灯的情况。自济南启动人脸识别系统以来,已经抓起了6200多起闯红灯违法行为。除了罚款,闯红灯的人还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被派到路口执勤。曝光闯红灯者信息是否会侵犯其隐私,有何救济途径?让我们来聊聊隐私权那些事。人脸识别系统“上岗”,你过人行道要小心了

一、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核心内容是:私密领域和私人信息不受干扰。偷拍、偷录、监视、监听等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
二、救济途径:如果你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该如何自保
1.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起诉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在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开始计算两年,在这两年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两年后,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受理。
3.起诉条件:必须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人脸识别系统“上岗”,你过人行道要小心了
三、人脸识别系统是否侵权?
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济南交警支队对此回应:“曝光信息时,对于成年人的头像曝光,他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住址和单位,我们会把中间重要信息都隐去,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个人隐私。”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总的来说,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有关机关不得公开个人信息,但公安机关公开时,对闯红灯者的个人的重要信息隐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没有达到严重后果,如果选择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话,法院很可能不受理。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为的是提醒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生命安全。人脸识别系统已“上岗”,你过人行道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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